为进一步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对于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同时增加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此类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矫治教育,这些专门场所实行严格管理,保证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性学校特别教育的几个概念
1.特别学生是指身体建康、智力正常,但心理倾向和行为具有非众数特征,表现为学习性发展和社会性发展不足的中学生。俗称“家庭难管”、“学校难教”、“社会难容”的中学生。
2.特别教育(particular education)是针对学习性不足和社会性不足的中学生实施矫治教育,具有专门和个别化的特征。实行弹性学制,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仍然是义务教育性质的教育。
3.准特别学生是指心理倾向和行为具有部分特别学生的特征,而年龄偏小,“两性发展不足”的程度较轻的中小学生。
4.早期干预教育是针对准特别学生实施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具有专门和个别化的特征。它的任务是通过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教育,改善学习性发展不足,或社会性发展不足,实现中小学教育培养目标。
5.收容教养是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干预矫治措施,是分级矫治制度的重要一环,在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少年、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草案二审稿提出,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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